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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連續爆料性侵案件

不應連續爆料性侵案件

出版時間:2017/05/08 14:00 蘋果日報
尤英夫/律師
因疑被誘姦而輕生的女作家林奕含父母5日深夜發表第三次聲明,驚爆有另三名女學生被同一位補習班狼師傷害,而爆料狼師為陳星的高雄市議員蕭永達,也聲稱將在5月9

日總質詢時公布,與陳星同補習班任教的狼師,專挑漂亮的高雄女中學生誘姦,並要求市府提出具體防範辦法云云。
這種連續爆料性侵案件而可能暴露被害者姓名的作法,我們認為不妥。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因為被性侵已深受身心打擊,有需要特別保護,以免被渲染公開造成第二度傷害。所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而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是指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提醒社會大眾注意狼師以及要求權責機關立即追究刑責,絕對有其必要。如能進一歩提供證據給檢警單位以利偵辨更是好事。
但是像這樣連續爆料性侵害案件之訊息給社會大眾或媒體,能不暴露被害者姓名嗎? 如能不暴露被害者姓名,也許沒有問題。但是不暴露被害者姓名,如何取信於他人?當媒體詢問當蕭議員,當天除了公布狼師姓名,還會提出其他證據嗎?蕭議員回答說,我是受害女學生的代言人,「證據就是我,我就是人證」。可惜的是,就《刑事訴訟法》來說,蕭議員的說詞至多只是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蕭議員最後能不保證不說出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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