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再談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Yahoo論壇】再談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尤英夫(律師)
2020年3月24日 下午9:00
讀者投書:尤英夫(律師)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更多
三月二日投書登出的「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有可能嗎?」,引來一些讀者的回響,我願意再對疑慮回答及補充。

有人質疑「告訴人要提證據證明被告有8億 法官能證明?」其實被告財產有沒有8億很容易證明,因為告訴人提及的夫妻財產總表就有十七頁,詳細列了雙方的財產以及其出處(還不包括在美國的財產有十一億多)。也因此,法官才問說「如果太太在夫妻財產清冊開列先生有8億元財產,被告主張先生還有其餘財產請求調查,但是否仍有待查證之必要? 」請問:第三人聽來,感覺法官認定財產不就是有8億嗎?

就一般人的認知而言,依法理,依常情,法官應該採信告訴人的說法(聲稱在台美之財產有十多億之多,而台灣有八億之多) 才判被告毀損債權罪。如今判決卻否定告訴人之說法,認定財產沒有八億之多,但又判被告有罪,這那裡合乎邏輯?

回到案件的重點:債權人要查封一億多的債務人財產(債權),而在查封有八億多財產的債務人之前,債務人的律師幫債務人賣了七百多萬的股票,法官說這就是毀損債權罪。是嗎?毀損債權罪,就是刑法第三五六條規定的:「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個有濫用自由心證問題的法官,認定只要在債權人查封之前,債務人有賣七百多萬的股票,就是要判毀損債權罪。判決中也有認定債務人沒有八億多的財產。但就是不去調查債務人究竟有沒有八億多的財產。也就是:我是大權在握的法官,我認定有罪就是有罪,我才不去調查你被告要求聲請調查的證據。而在事後的再審案件中,確實查出債務人有好幾億的財產。比債權人要查封的一億多,還更多。

在案件攻防中,被告提出這樣的說法:「查,並非凡有民事執行名義之債務人即不得處分其財產,例如有一債務人甲,其財產有三億元。因與債權人乙有五百萬元之財產糾紛。乙在取得對甲之五百萬元假扣押裁定後對甲價值高達一億元之房地實施強制執行。不久,甲為清償對丙之一百萬元債務,乃變賣未被假扣押之另筆土地。在此情形下,請問:甲清償對丙之債務,是否構成刑法第三五六條之毀損債權罪?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法官還在書狀旁邊寫下:「本件債務人財產是否顯高於對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顯然當時也認為債務人財產多少關係到犯罪之有無。但最後還是不調查,就直接判毀損債權罪。這不是濫用自由心證嗎?再又,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兩次提起的非常上訴,也幾近有此同樣看法。

對於本案,有興趣的讀者,可上網查看這個案件的相關判決如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256號、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再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再字第 483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再字第 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 年度 台非 字第 237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八○號刑事判決等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