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沒有通姦-參審的必要(尤英夫)
出版時間:2016/10/03 蘋果日報
報載已婚某男與未婚女兩人在車上偷情搞車震,因行車紀錄器未關,錄下雙方在車上的情愛對話、呻吟及背景聲音。某男妻子事後根據錄下的內容提告,檢察官偵結起訴。如果你是法官,請問:你是認為有通姦行為應判有罪,還是沒有通姦行為應判無罪?同案件判決常不同
答案是: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雙方性器官接合,判無罪;但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卻依據兩人在車上的鹹溼對話、加上呻吟等背景聲音,認定兩人在車上有性行為,判有罪。
這種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審判,就有不同判決的案例,太多太多了。但是這樣判斷有沒有通姦行為、有罪無罪,老實說,一般正常人都可以來做,不一定非要學有法律專長的法官來判斷不可。只需法官來指示或指導法律大原則(如無罪推定原則、控方舉證原則、證據排除原則)等即可。所以英美採取陪審團來認定事實,而不是由法官認定事實,再依據法律,來判決有罪或無罪。老百姓就無法來指摘或批評,因為是你們老百姓判的呀。在這種制度下,司法會像皇后一樣的貞操不會被懷疑。
改革首重人民參審
在我國有訴訟制度以來,就是採取法官審判制度,並且因為需要,容許法官有很大的自由心證權力。如果法官個個都手腳乾淨潔身自愛、學養兼優,又不受黨政勢力或司法高層的影響,能夠獨立審判,接近社會同理心,那就沒有問題。問題是我們過去的司法,傳言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司法是國民黨開的」「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等印象,早已積非成是根深柢固,再加上政治人物與名嘴的煽火,司法不可能被人民相信,司法也不可能有威信。所以再這麼改革,只要是由法官審判全包,絕對都沒有用的。也因此,今天我們要談司法改革首要的工作,就是祛除法官獨攬審判,而由人民參與裁判。
至於人民參與程度如何,有主張陪審,有主張參審,那就需要研究研究。不過有先進法治國家可以參考,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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