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國會立法亂象 法律人頭大了!
2024/05/21 05:30
法律人在解釋或適用法律條文的時候,經常必須參考立法理由。因為從立法院立法過程,才能看出該條文的法律規定目的、意義及其範圍。
這些都只能從立法院的委員會充分討論,包括廣泛的條文討論及逐條討論當中,得到結論及正確適用法律條文。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何以又在刑法第二七三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月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諸立法理由,是指他人對行為人或其親屬(或親近之人)實施不義行為,行為人受此莫大的侮辱或冒犯的動機,激憤難忍。在不義行為之當場立為實施殺人行為。另外,當場激於義憤傷害他人比一般傷害他人的罪責較輕,也是同樣的立法理由。
這次立法院的立法權擴權條文,據說是直接就交付大會表決通過,都沒有經過委員會的充分討論。民進黨立委還指出,甚至在表決通過之前都還看不到整個法律條文,若真是這樣,那我們真不知道,立法委員到是在表決什麼?又通過了什麼?
號稱民主的國家,竟有這樣的荒謬立法,真奇怪,將來要解釋或適用條文的時候,將因為看不到立法理由,而使法律人不知如何解釋或適用。可以預期,法律人頭大的日子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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