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大同小股東談經營權爭奪戰

 

自由廣場》大同小股東談經營權爭戰

2020-07-11

◎ 尤英夫

商場上,只要有利可圖,經營權之爭奪是常見的事,公司派及市場派各顯神通、各出奇招。但這次大同公司不發給選舉票及表決票給市場派股東,然後宣佈董事(及獨立董事)全由公司派取得,卻是石破天驚,驚動各方。

大同公司說剔除表決權是基於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排除市場派過半表決權。不過,這一說法並不為主管機關及市場派所接受。投保中心已依投保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以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為理由,向法院提起裁判解任訴訟,而市場派也有向法院提訴。


不過訴訟曠日廢時,等到勝訴確定,董事任期也差不多了。所以訴訟不見得是好辦法。市場派如果具有過半數股份,也就是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那就依第一七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俗稱大同條款),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這是最快的解決方式,但看來不是這樣子。

理論上,這是私權糾紛,政府不必介入。只是公司派的行徑對股東權益影響甚鉅,有違公司治理,而且涉及外資(不是中資)股東,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政府應該特別重視。

本件私權糾紛,公司派一再強調有中資身影,當然不是公司說了就算,不過政府也應該儘速深入調查後公佈。

另外,經營權爭奪雖屬平常,但有一○二年歷史的大同公司,業務包含台灣重要的能源及國家重大資訊基礎建設,大至電廠、小至電表;從海關的指紋瞳孔進出查驗系統到國防部軍備局、後備指揮部及空軍司令部的資訊系統,都有大同公司的承攬。如果有中資進來,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縱使中資沒有進來,市場派只是要不動產,那麼政府也可設法考慮納入國營事業,找能幹的人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回歸民營。

市場派在經營權爭奪戰中,可能自認很委屈,但為了讓小股東們能夠支持,請拿出具體詳細並可行的辦法,來改善大同公司從虧損到獲利,讓股東有股利可拿。如果只是變賣土地或興建樓房,恐怕也不是振衰起敝的好辦法,何況也違背「工業報國」初衷啦!

(作者為大同小股東,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理事)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