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報導大體老師來源嚴重短缺,已經造成教解剖學老師意識到無法給予醫學生扎實訓練,將衝擊訓練品質。報導還說捐出大體除了生前當事人簽署同意外,死後還要家人同意,否則無法進行。
本人有意捐出死後遺體,但遭家人反對,不知如何是好。看到此一報導,特別研究「解剖屍體條例」之立法過程,認為捐出大體只要本人生前簽署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在死後還要經過家人同意。
解剖屍體條例制定於三十七年,關於屍體來源規定於第三條。其後該法只在七十三年修訂一次(為現行法)。第三條修正為:「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屍體為限: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體。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人屍體。…」
依照條文,只要本人合法遺囑捐贈即可,親屬無權干涉,更何況七十三年修訂過程中,從委員的發言中,亦可看出此結論。例如黃榮秋委員就說:「(第三條,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完全是對病屍體的規定,有些是經親屬同意,有些則是有合法遺囑,有些則是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當然,如果該條的文字是「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之屍體為限…」就不會有這方面的困擾。
話又說回來,如果本人同意死後捐出遺體,但遭親屬反對時,可否立法強制執行,可能是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因為執行可能會有很大困難,其結果法律變成白訂無用。
也許最後仍要社會改變觀念,認定做大體老師是一件有意義的事。已故立委洪炎秋在北大時,長子因肚子疼而病死於協和醫院,當時醫院曾與洪委員商量,可否將病屍體解剖研究死因。結果洪委員認為喪子之痛已非得已,因此不願意再予以解剖。可是洪委員事後曾寫文章表示後悔,而且更公開預立遺囑,臨死捐獻器官、死後遺體捐給台大醫學院解剖供教學研究之用。此一案例,也許可供大眾思考。
2023-10-18 05:09 聯合報 尤英夫/律師(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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