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時報
(專論)換跑道,不給競選補助款
2023.04.04
最近很熱門的政治新聞之一,大概是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是否要被徵召去選二0二四年總統的問題。如果他真的參選,就會引起大家的批評討論—剛選上就要換跑道再參選。因為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時,他的對手早就質疑「如果侯友宜有打算選二0二四總統,就不應參選這次新北市市長」。
而去年剛以第二高票連任成功的國民黨王鴻薇,剛選上台北市議員就換跑道再參選立法委員成功。我的鄰居當時就告訴我,每個選上民意代表都有每票三十元競選費用的補貼款,沒有就任或任期未滿就去競選另一種民意代表,違背對選民的承諾。如果被選上又有每票三十元的補助款,賺到了職權又再度撈到了納稅人的錢(像王鴻薇前後領了兩次選舉補助款,市議員選舉補助款約七十七萬元,立委補選補助款「再領」約一八二萬元,一共領走約二五九萬元。)好像不太對勁,也很不合理。最近民進黨在中執會主導通過「誠信條款」,不建議現任議員參與本次立委選舉。有立委附和,指不能「吃碗內看碗外」。
的確,過去很多政黨都有類似情況,不是只有某一黨才如此。所以要檢討,各黨派都要一起檢討。
競選費用的補貼款,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第二項)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兩者差別,一是個人領取,一是政黨領取。
網路上也有反對給予選舉補助款理由,第一,當初是要暗助民進黨才產生了三十元補助款。如今民進黨是最有錢的政黨,不應該再補助。第二,國家預算有限,納稅人繳的稅金拿去補助政黨或個人,是不公不義的補助!第三,此一設計完全不利於第三勢力的發展以制衡兩大黨的合謀分贓等。
轉換跑道,到底要不要給選舉補助款,可能見仁見智。不過,如果完全不給選舉補助款,很難通過各政黨的算計,比較可行的是規定: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被選上之後,在其任期內,如果轉換跑道再參選,不管得票數多少或是多高,也不管個人或政黨,都沒有每票三十元競選費用的補貼款。這樣的規定,應該老百姓都會支持,各政黨也不好反對啦。
當然,任期未滿就轉換跑道再參選,還會造成缺額就不再補選等問題,例如因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不過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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