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
臉書23案待裁罰 數發部要加油
數位發展部(數發部)與高檢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後,確認Meta公司經營的臉書(Facebook)平台有二則廣告,已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防條例)第卅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台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於五月廿二日發布新聞,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Meta每一案分別裁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總共一百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這一處罰,值得肯定。
據說,警政署五月廿一日還有移交給數發部廿三個案子,都是Meta廣告資訊揭露不完全案件,目前正在在行政程序中,可能會被再度處罰。此時又傳出Meta美國總部高層最近可能來台,不知是否與處罰有關。
我在貴報去年八月十四日撰文「 詐騙廣告全面失控 網路平台業者不必負責嗎?」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除,似應負刑法第卅條「幫助犯」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幾個月前,在消基會媒體委員會開會時,對數位平台廣告的詐騙危害,曾有過熱烈討論。我曾建議對於像臉書等數位平台,消基會不妨派人去觀察它們內部是如何審核廣告內容。必要的話,甚至代表詐騙受害的消費者,對數位廣告平台提告。
政府各單位認真執行打詐防詐,落實條例,四大平台中最多詐騙訊息的業者Meta被開刀,是遲來的好消息,數發部說要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那麼對於另外的廿三案,就請加快處理。如確違法就加以重罰。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