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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做公益,他人快樂,自己也快樂

最近不少上市櫃公司業績成長股價大漲,例如台積電公司日賺1千億元。而其中的記憶體大廠旺宏電子在公司成立30周年慶時,董事長吳敏求更送給全公司4千名員工,1人1萬元的大紅包,一口氣大手筆豪撒4千萬慶生紅包,讓大家過最開心的聖誕節,這是令人興奮的好事。

倒是年底了,我們要提醒所有公司行號做一件很有意義的事,那就是做做善事,不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又可以替公司節點稅捐。

原來公司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雖然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在去年增訂第二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立法理由指出: 「公司為社會之一分子, 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

他們幫助政府做了它們應該做而沒有做到或比較忽略的事。事實上,從政府委託民間的公益性社團或財團做很多的專案工作,就知道公益性社團或財團的重要性了。

以我們基金會來說,我們專注照顧台美混血兒及各國弱勢新移民及其子女,若不是靠著善心的公司行號或個人的捐助,根本不可能迄今有51年的歷史。再以我們照顧的小朋友來說,具有善心的穩得實業公司(負責人是新住民的第二代)就一口氣認養了5、60位小朋友多年,使被認養的小朋友知道有人在關懷他們,鼓舞他們,不要因為家庭經濟貧困而失去希望與夢想。

目前新住民將近有50多萬人,而其子女有44萬人以上。根據教育部106學年度報告指出,這些子女佔全國國中國小人數10%以上,其中國中生更是每9名就有1名來自新移民家庭。可想而知,在少子化的今天,這些新移民子女絕對是我國未來產業的生力軍。

公司行善合法節稅又盡到社會責任,他人快樂,自己也快樂,何不去做呢?

文/尤英夫 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公司治理協會理事兼評量委員

我國一年捐款有4、5百億元之多,我們希望捐款的對象,除了宗教團體之外,善款都捐到公益性社團或財團去,因為宗教團體反對財團法人法,所以財團法人法管理不到宗教團體。

但是社團或財團都有各級的政府會管理,而且捐款人也會盯著看捐款的被運用。如果社團或財團有加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更是責信 (Accountability)可以期待。

這些公益性社團或財團都是靠著無數的善心公司行號或人士長期捐款幫助,才有可能存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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