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230805
解決恐龍法官 讓法官不再血汗
拜讀日前李復甸「善用仲裁改善法官血汗困境」一文,同意應善用仲裁製度減少民事案件。不過對於法官驚人工作量,也想提出一些檢討。
對於法官之驚人工作量,個人認爲部分與對司法官的低度信任度有關。民衆對司法官的信任度,不論是天下雜誌(二O一六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二O一五年)或臺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二O二三年三月),都是多數不信任法官。坦白說,這對多數戰戰兢兢盡心盡力的法官非常不公平,但就是有少數恐龍法官亂判,影響了民衆對整體法官的信任。
例如有位老先生死了太太,老先生與兒女辦理繼承遺產,全家交出印鑑證明給大兒子。結果大兒子將老爸價值三千萬元左右的房地產以以六百二十萬元「賣」給自己,並過戶到名下。問題是老爸完全不知道過戶情事,買賣契約也沒有老爸的簽名。
表面上,賣價雖然進到老爸的銀行帳戶,但老爸的提款卡、存摺及印章均在大兒子的手上。只因七年後才發現房地被過戶,法官竟不顧老爸一再強調沒有看到或拿到一毛錢,大兒子也無法舉證老爸看到錢或摸到錢,但法官仍然判決說老爸有拿到錢。請問這不是恐龍法官嗎?判決後,聲請錄音紀錄也被法官拒絕,你說法官的信任度會提高嗎?
筆者做爲資深律師,碰到類似案件不只一次,法官都說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又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爲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講難聽些,就是保護法官亂判濫權,換言之,我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特權、我說了算,當事人是拿我沒辦法的,最多是上訴。這樣一來,案件數量自然就增加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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