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衛福部對限制醫療廣告的不當處理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2016/10/14
工商時報
尤英夫
有鑑於近年來醫療廣告之型態、內容日趨商業化,且違規與糾紛不斷,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衛福部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民眾健康,在今年9/30依醫療法第86條第7款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正式發布新增3項不得為之的「不正當方式」態樣,包括刊播手術及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刊播藝人影像等促銷行為之醫療廣告,違者依醫療法處罰。當日藝人余天在錄影時得知此一消息,當場發飆,滿腔怒火砲轟衛福部「不知人間疾苦」,並認為衛福部的工作是要把關,而不是把錯都推給後端的藝人頭上,放話會帶藝人上街抗議。其他藝人或業者亦多群起反對。
大概看情形不對,衛福部又表示只限醫師才能代言醫療廣告、最後又打破單一職業限制,規定所有人不得代言,除非自身有使用經驗才能分享。媒體批評說衛福部的想法從「誰不可以」轉變成「誰才可以」,似乎故意拋出風向球,再隨著輿論的風向擺動。我們覺得衛福部對於法令的處理好像有點離譜。
首先,對於商業廣告,大法官曾經在85年11月作過釋字第414號解釋。「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理由認為「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15條及第11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商業言論在內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