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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關說或是確認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院長關說或是確認?
2020-04-2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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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英夫
日前貴報報導,司法巨頭疑涉關說釋憲案,引發監察院對其移送的案件有無權限質問進展,值得我們討論。
原來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監察院移送之彈劾案,懲戒機關逾三個月尚未辦結者,應提報監察院會議,並得以書面質問,或通知懲戒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監察院已經刪除),所以監察院對其移送的彈劾案件當然可以追問其進展。更何況,到今天仍然存在的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三個月尚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經質問後並經調查確有故意拖延之事實者,監察院對懲戒機關主辦人員,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不過,另一方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審理懲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顯然公懲會具有司法審理性質。被其他機關質問(不是詢問)案件進度,應該算是干涉,是有聲請釋憲案的必要。如今司法院許院長居然找其秘書長關說(或是所說的確認)要撤回公懲會的釋憲案,不無欠妥之處。要確認也不是私底下進行,也是很不尋常的舉動。
其實司法院許院長還有識人不明之嫌。有法官辦理刑事案件認定事實錯誤,濫用自由心證,且甚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恣意不調查之情事,居然提拔當刑事廳廳長。司法院院長一舉一動都受到高度檢視,能不謹慎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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