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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難淘汰,司法機關冷處理

媒體報導指出,施行十年的「法官法」,沒有一位法官因審判品質問題遭到淘汰,顯示現行汰劣機制,與民眾期待的淘汰恐龍法官仍有落差。法制特別保護法官的獨立地位,相對在淘汰機制上,司法機關顯得鄉愿,民眾最關心的「審判品質」幾乎無從監督云云,本人頗有同感。

尤其司法院只注重刑事案件判罪時,提升量刑的透明與合理可預測性。不久前才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將設立二級獨立機關「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訂定「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卻對濫用自由心證亂判罪刑的法官,不送評議(評議會懲戒),也不加淘汰,顯得有點諷刺。因為不正確判罪,談妥適量刑不是多餘的嗎?

雖然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為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規定,好像保護法官的亂判濫權,但事實上,同法條第二項第一款也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規定歸規定,事實上還有台灣高院某彭姓法官濫用自由心證之事實,也有重大過失之事實(認定財產總值竟不包括最值錢的不動產,不調查該調查之事實,判罪不先提示證據等),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監察院去函查問,司法院都是愛理不理,實在看不出司法院有正視審判品質。如果一直這樣下去影響司法的信任度,對絕對多數認真辦案的法官實在很不公平。

尤英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