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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應該加油

台灣時報

112年1月4日

監察院應該加油

幾天前與一位同樣是法律系畢業的慈善公益基金會董事長閒聊,他提到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枉法裁判罪,七、八十年來, 從來沒有聽說有法官被判過枉法裁判罪。但是,難道我國法官個個都是公正裁判嗎?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是公正無私競競業業,但我同時懷疑極少數的法官會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 ,即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他們利用法律給予的特權即利用自由心證而濫用裁判。

去年一月二十六日監察院陳菊院長說,監院每年平均受理15000多件人民陳情案件,其中約650件來自監所受刑人,平均每月會收到54件受刑人陳情書;第6屆監委去年8月就任,近半年來收到539件受刑人寄來的陳情信,平均每月收到107件,約是過去的2倍之
多。人民陳訴司法的案件多達三分之一以上,就知道司法是不受人民信任的。因為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對絕對大多數的法官是很不公平的。

枉法裁判罪,是侵害國家審判權的犯罪,縱使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直接受害的是國家,並非個人,所以個人即使因被枉法判罪,也不能提起自訴。如果硬要提起自訴,因為規定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馬上會被判決不受理。如果要追訴枉法裁判的法官,一定要透過檢察官,問題是檢察官與法官彼此的關係常常牽扯不清,或者是同學,或者過去是同事,或者是什麼人情關係,除非整個社會爆炸輿論轟頂,檢察官才不會自找麻煩呢!

另一方面,監察院依憲法的規定固得對失職或違法的司法官提起彈劾案後加以懲戒。可惜的是要認定司法官失職或違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尤其發生陳師孟高調要查法官有無濫用自由心證引來高達法官總員額人數八成以上的反對,監察院更是有所顧忌。更使極少數的法官不怕監察院的彈劾。

以實例來驗證,本人有一件104年12月7日向監察院檢舉台灣高等法院刑庭彭姓法官的陳訴案。這位法官認定事實錯誤,濫用自由心證,且有應調查之證據仍不調查的失職或違法。監察院發函給司法院說:判決計算股權及未把不動產列入財產總值有無違失,後來改判無罪,有無法律見解錯誤等,司法院敷衍塞責,還說法律見解不同所致,直到今日還在公文旅行。

坦白說,監察院空有憲法特權還是很不爭氣,令人扼腕。更可笑的事,監察院給司法院公文時,又多次不註明陳情書之文號,造成造成很多之困擾。說實在,監察院不加油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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